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这四大误区一定要避免!

2023-03-13 11:00:010人看过0看来看去,不如直接咨询!

作为知识产权+项目规划,关联资深顾问,中芯国睿今天要讲一讲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误区,避免这些误区,才能更准确地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误区一:员工费用均可税前加计扣除

正确解答: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允许加计扣除。而对于间接人员的人工费用,比如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后勤保障人员工资以及“五险一金”,不允许加计扣除。

误区二:研发费用归集和汇总不准确的企业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正确解答: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所以,对于企业研发费归集和汇总不准确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但并非禁止扣除。

误区三:预缴所得税时,企业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正确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填报《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该表明确指出,纳税人发生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的,可以在预缴时填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所以,预缴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误区四:已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正确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同时,该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所以,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后,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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