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中国创新能够摆脱“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陷阱”吗
尽管实用新型专利能够为一国在技术追赶阶段带来技术学习和创新累积效应,但是不能为该国在进入高收入阶段后提供持续增长的动力。本研究从理论层面论证了,伴随着经济发展,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未能进入理论预期的“倒U型”增长模式,实现发明专利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挤出与替代。如果延续目前的发展态势,在政府不能主动实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调整的前提下,市场主体也难以自发放弃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使用,从而形成“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陷阱”。结合1985-2015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本文发现,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依次经历了不显著为负、显著为正、不显著为负、显著为负的发展变化特征,过度“膨胀”的实用新型专利已对中国经济和全要素生产率产生了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负向冲击。更趋理性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走向应沿袭日韩路径,在接近或进入高收入国家阶段时主动大幅度降低制度依赖。对此,政府应弱化实用新型专利的数量激励政策,主动实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调整,适时引导市场降低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使用,增强专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一、引言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通常被认为是中低收人国家实现技术追赶的有效制度安排。通过对“小”发明创造的保护,发展中国家技术人员的创新热情得到激发,发明创造的商业化进程得以加速,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为后发国家培育本土创新文化、在更高水平上从事研发活动积累了实践基础。伴随着发展中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能力的提升,技术追赶国能够产生足够的学习和技术积累效应,在模仿、消化、吸收过程中发展创新能力。然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具有不稳定胜,其在为创新主体带来学习效应的同时,也可能抑制高水平发明创造动机,阻碍国家专利质量整体提高,形成低水平创新的路径依赖。目前,中国持续增长的实用新型专利已经在技术市场融资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方面形成了并不准确的信号效应,引发了市场寻租行为。在司法领域,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也被频繁用于发起重复诉讼,带来诉讼总量的上涨和损害赔偿金的降低,甚至引起了专利滥诉的发生。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特征决定了其在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中的局限性,也决定了其制度使用的阶段性。结合历史经验,日本和韩国的实用新型专利数量均经历过增长后的迅速回落。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在1986年高峰时曾达20.4万件,但近几年仅维持在6000-8000件的水平;韩国在1996年高峰时也曾达7万件,但2015年仅约8000件。与日韩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阶段性调整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的需求增长旺盛,具有高本国人使用、高速度增长、高实施比率等基本特征。2015年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数量已达112.76万件,占世界总量的93.55% ,而这一比重在2008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时为71.91%,在2001年中国“入世”时仅为44.94% 。
实用新型专利数量的爆炸式增长与积极的、富有策略性的市场实践形成了历史交汇,引发了本文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陷阱”的担忧。后发经济体能够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实现技术追赶,但当该经济体的技术创新能力达到一定水平后,则必须借助高质量发明创造引领经济发展,否则该国无法摆脱旧的学习与技术追赶模式,国家创新将陷入较低水平。新时代中国正主动实施经济结构调整,建立经济高质量发展模式,力争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由此迫切需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所处历史发展阶段进行深入探讨,权衡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为中国带来的制度收益与成本,了解现阶段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是促进了中国经济增长,提升了全要素生产率(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简称TFP)水平,还是已经形成了低水平发明创造的制度依赖。对此,本研究尝试通过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历史经验的考察和制度使用现状的分析,回答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是否存在过度增长的问题,进而如何在维持既有增长惯性与触发历史数量拐点之间做出理性选择。
二、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设计与使用
1.实用新型专利的制度设计特点
不同于发明专利制度,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没有针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做出具体规定,允许签署国采用二级专利制度体系的方式保护发明创造成果。因此,不同国家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可专利性门槛、保护期限以及审查方式上拥有较大的自主空间。但总体而言,其制度设计也具有一些共同特征。通常情况下,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技术并不复杂,对创造性的要求不高,具有相对较低的新颖性标准,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更适用于为技术生命周期较短的产业提供保护。当某一产业的生命周期非常短时(如某些电子工业),实用新型专利比发明专利的授权程序便捷,具有保护费用低、授权快等特点。作为二级专利制度体系,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填补了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专利之间的间隙,通过适宜的可专利标准及保护期限设计鼓励对小发明的技术开发,实现快速商业化。正是由于上述机制设计的差异性,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尽管不能促进原创型研发投入增长,亦同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度较低,但是其能够通过促进技术扩散引发增量创新,进而实现国家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后发追赶者通常会借助技术代差,以创造性仿制或直接复制的方式提升创新效率,实现技术追赶。
然而,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前仅作形式上的、针对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初步审查,使其确权机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制度设计会因短期、不稳定的排他性限制而造成制度使用成本的增加。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所带来的市场垄断和限制性模仿同样能够对新技术形成自然抑制,并最终将导致创新活力的下降。从制度设计的原理上讲,审查阶段缺少实质性审核的专利,在进入市场阶段后,仍可进一步通过无效程序和诉讼程序检验其权利的稳固性,进而修正审核中可能产生的疏漏或者错误。但是实证研究发现,当越来越多的实用新型专利出现在制度体系中,则可能产生大量的过度行使权利、指控他人侵权的情况毛昊等(2017)基于专利诉讼数据的研究表明,在中国现行专利司法体系下,大量低稳定性的实用新型专利正在被广泛用于诉讼发起,且超过9成取得胜诉;而事实上,多数胜诉实用新型专利案件并未能进入无效程序,其专利权稳定性实际上可能并不高,原告胜诉更多地表现为策略性的诉讼行为,具备“专利蟑螂”的潜在特征。专利诉讼能够对侵权者(或潜在侵权者)产生威慑作用,但通过不稳定权利、以滥诉为目的、旨在打击中小企业日常经营的策略性诉讼将降低诉讼机制运转效率,甚至会给创新带来负面影响,这不仅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也浪费了司法和行政资源。
2.技术追赶后发国家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制度使用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定位,能够为后发国家实现技术追赶提供充分的学习效应;中低收入国家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下可以积累知识、分享技术溢出,以低于发达国家的成本实现技术创新,实现经济的快速赶超。历史经验表明,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为日本、韩国成功实现技术追赶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日本在“二战”后、韩国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均利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积累创新能力,通过技术学习、技术扩散和增量创新来驱动经济发展。实际上,在实现技术赶超的过程中,日本、韩国并没有多少发明是原创的,主要依靠引进国外技术并在生产过程中加以改良。虽然这些改进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但依然能够获得相对稳定可行的权利。当一种渐进式的创新被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体系,其将对经济体的TFP带来积极影响。
然而,欠发达经济体因模仿而产生的学习效应是边际递减的,过度的实用新型专利数量增长不能带来足够的学习效应和内驱动力,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阶段适用性以及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的弱保护性共同削弱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使用价值。一国经济体需要结合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实施有效的专利制度选择。Kim et a1.发现,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促进韩国企业效益增长方面经历了从强向弱转化的过程:1970-1986年实用新型专利显著地影响了企业销售增长,但发明专利则没有;然而,1987-1995年发明专利的作用变得显著,而实用新型专利的作用显著降低。从既有聚焦于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经济贡献的研究看,Zhao and Liu发现,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在1988-1998年对TFP产生了推动作用;而1999-2009年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均对TFP产生了正向影响。张杰等基于1985-2012年省级面板数据发现,发明专利与中国各省份人均真实GDP增长率具有显著的U型关系,但实用新型专利的作用效果并不显著。很显然,以上两项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贡献的研究因时间序列和对象选择不同而产生差异。
3.高收入发达国家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制度使用
对发达经济体而言,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作用却并不显著。美国、英国根本未曾建立过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比利时、荷兰在2008和2009年废除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法国、德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极其有限,日本、韩国在进入高收入阶段后弱化了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使用。WIPO的官方数据中,1985年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全球占比为72.03 %,到2015年仅为0.57%,韩国也由1985年的6.52%下降到2015年的0.72%。Bielig的研究表明,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德国国内生产总值具有负面影响。澳大利亚首席经济学家办公室的一份内部报告也没有观察到实用新型专利同销售增长等经济变量间存在任何相关性;也没有证据表明伴随着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引进,澳大利亚或其某个产业部门的研发投入出现突破性增长,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澳大利亚并未鼓励后续高水平的发明创新。经济学家们普遍担心,实用新型专利所具有的弱稳定性将推高专利制度的运行成本,导致专利制度运行效率的降低。
三、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陷阱”的机制探讨
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陷阱”的理论成因
在世界主要国家普遍弱化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时,中国是否存在“过度”的制度使用?本文认为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技术追赶阶段。处于技术追赶期的国家基本上是中低收入国家,存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学习效应,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与发明专利制度具有良好的互补性,共同促进经济增长。第二阶段是技术领先阶段。当国家实现技术领先并进入高收入阶段后,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学习效应不足以支撑经济的持续增长,企业在大部分情况下也会因为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的不稳定性而减少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而转向权利更稳定的发明专利。结合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本文建立如下理论模型,用以解释目前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使用现状。
2. 对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陷阱”的进一步解释
结合理论模型部分,实用新型专利增长需要以国家研发能力和总体经济水平为基础,当学习效应占据主导时,实用新型专利能够有效降低发明成本,进入加速增长区间。然而,发明成本降低的幅度是不断递减的,从长期趋势看,实用新型专利在随经济发展而增加的过程中,其学习效应逐渐被替代效应取代,其增速也将经历先升高后降低的“倒U型”过程。
本文发现,实用新型专利在中国的实际增长速度呈现“U型”分布,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U型”曲线左侧,实用新型专利增长速度的降低主要出于专利制度建立初期巨大能量释放后的理性调整;第二阶段是“U型曲线右侧”,呈现明显的上升过程,仅在近期略有回调。随着中国内生研发能力的不断增长,实用新型专利增速总体上不降反升,未能充分实现发明专利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替代;如果延续既有发展态势,即便中国无限接近甚至超越高收国家水平,市场主体也不会自发放弃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制度使用。事实上,这种担忧在市场实践层面已经具备了现实基础。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后,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受到政府专利数量激励政策、市场策略性专利使用和资本短期套利等因素的综合作用,在市场应用中产生了强大的数量增长效应。
(1)政府的数量激励政策导致实用新型专利的持续增长。相关政策主要包括政府对专利的考核评价,以及以鼓励创新为初衷的专利资助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张杰等(2016)的研究表明,政府专利资助在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授权和维持各阶段中均发挥着显著作用。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将拥有专利作为获得优惠税率,进行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免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技术咨询营业税的门槛条件,更在短期内助推了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与授权数量增长。因政策刺激而产生的专利多不以创新为目的,而主要出于自身利益的市场选择,助长了质量相对较低的专利申请。
(2)企业对专利的策略性使用推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取得高质量专利权是企业获取市场垄断地位、增强产品竞争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基本要求。但随着中国企业创新环境的改变,企业申请专利的目的已超出制度传统范畴,满足高新认证需要、招投标、评奖、宣传、加分等专利申请的社会功能趋于显现(毛昊,2015)。在形象宣传、资本迎合、政策刺激、市场战略、考核评定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专利的技术属性渐趋淡化,而社会工具属性得到放大。此时,权利人会主动降低研发投入,以缩小专利保护范围、降低技术创新高度的方式取得低质量专利权。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发现,中国最具竞争活力的上市企业正在大量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忽视创新质量、扭曲创新动机等问题。
(3)资本的短期套利助推实用新型专利数量不断攀升。专利制度是为满足资本增值需要而创设的制度,提供了明晰的财产权保障,具有投资激励功能。资本会借助专利符号效应吸收产业要素、放大资本价值。一旦资本需要并掌握了专利,就会借助“符号化”的专利权实施规模化的专利投资与运营。专利与资本捆绑在一起,实现了产业化激励和财富增值。但在专业专利技术市场尚未真正建立、技术产业化风险不断加剧的情况下,资本更注重短期投资回报,而在周期长、高风险的专利产业化投资中审慎规避。这也直接导致市场主体频繁借助低质量专利,特别是总体质量并不高的实用新型专利放大资本效应,形成了实用新型专利数量增长与资本短期套利的双向促进作用。
综合以上因素,广泛存在的政府激励政策和并不准确的市场信号效应可能已经干扰了实用新型专利促进经济增长的制度基础。尽管实用新型专利数量快速增长,但是其对中国经济的驱动效用并不明显,未能从根本上促进国家技术发展与内生能力的提升,并对创新资源形成了一定的扭曲效应。中国极有可能已经陷入了实用新型专利的制度使用陷阱。
四、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对经济增长贡献的实证考察(略)
五、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的理性回归
本文的理论及实证部分均表明,实用新型专利促进经济增长的效果具有阶段性及区域差异。在经济体完成技术追赶进入高收入阶段后,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产生的学习效应呈边际递减。市场主体在缺乏政府有效制度调整的情况下,不会自发放弃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使用,而极易落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陷阱”。尽管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陷阱具有潜在的多重危害,但结合该制度使用的历史经验。如果一国政府能够适时调整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和保护设置.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实施有效引导,那么,实用新型专利的制度使用将进入下降通道,并最终被发明专利制度所取代。
中国在实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调整的过程中,应当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可供选择的国际参照中,日本、韩国在工业化过程及经济起飞阶段与中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①经济赶超中的产业升级模式大致相同。作为曾经的后发经济体,日本与韩国能够积极使用产业政策,借助知识产权的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功能。在产业转型升级的路径中,日本和韩国实现了从贸易立国向科技立国,从劳动密集向资本、技术密集的历史转型,这与目前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历史轨迹基本相似。②技术追赶中的创新发展模式大致相同。经济起飞阶段,日本和韩国鼓励市场主体从引进技术、模仿型创新转向自主研发;而中国也同样经历了直接购买和引进先进设备、以市场换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集成创新阶段(欧阳晓和汤凌霄,2017)。助推经济结构转型、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路径相似性,决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演化历史的趋同性。中国知识产权的制度变革一也必然沿袭日韩轨迹,走向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增长模式,实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理性回调。图2进一步对比了中国、日本、韩国1985-2015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增长速度、与发明专利数量比值的变化情况。
日本在1905年创设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直到20世纪80年代前的大部分时间内,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数量一直超过发明专利。此后,发明专利数量实现反超,但实用新型专利仍旧保持增长,并在日本进入高收入国家后的1986年达到了20.4万件的数量峰值。1993年日本政府意图摆脱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使用依赖,主动将实质审查改为登记制度(主要是无审查加事后评价制),同时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保护期限从10年缩短至6年。一系列制度调整引致日本实用新型专利数量大幅下降:1993年其申请量为7.7万件,1994年跌至1.8万件;此后,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持续走低,始终稳定在约8000件左右水平;直至2004年,日本再次提升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保护标准,强化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保护功能,但此时的实用新型专利数量已经非常有限。上述系列制度调整使得日本弱化了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使用依赖.成功实现了向发明专利和更高质量实用新型专利的路径转化。
韩国的情况与日本相似,1987年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对韩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开始减弱,1990年发明专利的数量反超实用新型专利,1995年韩国进入高收入国家,1996年其实用新型专利数量为6.9万件,达到历史峰值。1998年韩国降低了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标准和保护范围,实用新型专利数量也从历史峰值迅速降低至2.9万件,2015年韩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数量仅为约8000件。
如果进一步将实用新型专利的经济增长贡献、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数量比例拐点、经济体跨越中等收入国家门槛的时间节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保护强度拐点综合考虑之后,本文发现,“实用新型专利对经济增长贡献降低”、“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数量比拐点”、“跨越中等收入国家门槛”、“实用新型专利的数量拐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强度拐点”将依次出现(见表6)。
表6的历史对比分析表明,在技术追赶阶段,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是中低收入国家有效的学习机制,此时实用新型专利的学习效应占据主导;在国家积累了足够的学习和技术内生能力后,发明专利实现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数量反超,经济体也即将接近高收入国家的门槛。本文理论模型部分显示,在缺乏有效政策干预和制度调整的情况下,市场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制度使用不会自发进入降低通道,如果国家继续实施数量激励政策而非数量抑制政策,则将适得其反,导致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陷阱出现。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政府必须通过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法律调整与政策干预,降低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强度,引导实用新型专利数量的大幅度下降,实现创新主体转向更高质量的发明创造。在实用新型专利数量低位稳定后,进而再次恢复(甚至提升)其制度设计的保护强度,以扩大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增强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经济贡献。
结合中国的专利制度实践,实用新型专利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在1992-1999年产生了显著的正向作用,但是2000年后其作用效果已经明显减弱。与之同时,2001年发明专利数量已经超过了实用新型专利,并在此后的很长时间内保持波动,未能出现日本和韩国在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等量后,两者比例的持续下行态势。从目前实用新型专利增长态势看,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数量的拐点还未能达到,其非常有可能在中国经济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之后不久实现。根据摩根士丹利的研究,中国很可能将在2027年跨越12500美元的高收入门槛。对此,本文预计在未来10年左右的时间内,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数量很可能将会得到持续增长;待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拐点出现后,中国政府应当积极参照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做法,通过有效的制度调整和对市场的引导,摆脱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制度依赖,跨越制度使用陷阱。
六、结论与建议
本文发现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未能进入理论预期的“倒U型”增长模式。国家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使用没有自行进入降低阶段,反而处于增长态势。在中国即将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历史阶段,过度增长的实用新型专利已对中国经济增长和TFP产生了显著的负向影响。结合日韩等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制度使用经验,中国必须通过主动的制度调整降低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使用,特别是在国家逐步建立了自主创新能力后,中国必须将专利制度运行的重点逐步转向提升专利制度运行效率,并以此提升对国家经济增长的贡献。
中国寄期望于借助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实现技术赶超的历史窗口也正在失去,这不仅仅是因为国家正在建立起强大的技术内生能力,拥有从产业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转型升级的国家意志,更是因为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所处的追赶情境与历史中成功实现赶超的国家和地区存在很大的不同。中国不可能获得战后日本在实用新型专利领域限制权利要求数量、给予本国申请人和外国申请人差别的审查周期对待等有利于本国技术扩散和专利商业化的政策优待(Kotabe,1992)。建立与世界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国家最优的战略选择。对此,中国需要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与世界通行的法律规则与制度框架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专利质量与制度运行效率,加大制度体系中损害赔偿的惩处力度,以此支撑更加富有活力的包容性增长。在国家调整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以支撑经济转型发展的过程中,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取消实用新型专利数量激励政策,降低实用新型专利在国家专利制度体系中的比例和数量。政府必须认识到持续增长的实用新型专利很可能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增长的负担,而广泛存在的政府数量激励政策可能对技术进步贡献造成实质性损害。如果政府通过财政资助过度介入专利申请,虽然会在短期内催生大量专利,但无疑会扭曲专利制度设计的基本功能。大量低价值专利的出现势必助长企业投机心理,扭曲积极的市场信号效应,给中国行政和司法系统带来沉重负担。对此,政府必须减少专利制度体系中的政策刺激,主动降低实用新型专利数量,增强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2)建立更富有弹性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设计,以支撑国家经济增长。结合日韩经验,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动态调整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审查标准和保护范围。在进入(或接近)高收入国家阶段后,主动降低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专利保护强度,引导权利人降低对制度使用,进而摆脱对低水平发明创造的依赖,通过鼓励更高水平创新促进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以上制度调整,本文提供三条可供选择的路径:①逐步提升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审查标准,给予实用新型专利“辅助检索”或者“准实质性审查”,杜绝明显不具有新颖性专利的授权。这样的调整方式实际上提升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授权门槛,但此种做法客观上拉近了实用新型专利体系与发明专利体系的距离,对于发明专利的制度空间形成了挤压与挑战。②逐步调整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保护范围,缩短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日本曾经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保护期限由10年调整至6年,这种做法有效降低了日本国民的制度使用,但其是否具备中国的可适用性则有待观察。③实施更加灵活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设计,可以参照法国的制度设计方式,建立“基本保护”+“延期续展保护”的方式,设立实用新型专利6年基础保护期限,并允许实施两次延期(需要满足权利人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提交检索报告请求),每次期限设定为两年,并最终达到最长10年的保护要求。
(3)实施国家专利质量宏观调控与市场管理。结合地区经济发展阶段,设计不同的宏观政策调整手段:①引导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实现专利结构的转型升级,取消与实用新型专利有关的政府考核、资助、补贴,积极培养企业利用高水平发明制度实现转型升级的内在动力。②对于欠发达地区而言,仍可设定10年左右的窗口调整期,以继续增强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学习能力,促进特定产业技术的快速商业化。与此同时,为提升实用新型专利的制度功效和经济贡献,应当在市场中深入分析实用新型专利产生的市场信号作用,谨慎观察中央企业、上市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动机,消除不以保护创新成果为根本,不以提升市场竞争力为目的的低质量专利产生,防范这些专利进入交易与流通市场,杜绝利用低质量专利取得国家补贴、享受税收优惠、募集市场融资、实施专利滥诉等行为的发生,努力提升专利制度的市场价值与经济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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