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转让在证券化交易中的目的有哪些?

2024-03-19 07:49:010人看过0看来看去,不如直接咨询!

1.权利转让与真实销售

证券化交易中可以观察到很多权利转让环节,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权利从发起人转让到特设载体的这个环节。由于这个转让环节在证券化中扮演着枢纽的角色,在证券化的创新过程中,促成了买卖概念的细化,出现所谓“真实销售”的概念。然而判断真实销售并非是法律上的严格定义,而是在一系列制度演化中所探索所出来的一些准绳。这些准绳随着司法管辖地而不同、也不断地在演进,但是普遍而言,都考虑到了利益、风险与控制权在权利转让过程中的移转与分配。达成真实销售的法律结果是,转让的客体不再是发起人的财产,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会纳入破产财团,具有破产隔离的法律效果。
    如果一项原本被认为是真实销售的权利移转,被破产法院认为不是真实买卖,那么证券化的投资人就面临了重大的灾难。可能的情况是,投资人被当成是担保贷款人、无担保贷款人,甚至在贷款文件不足的情况下,连无担保贷款人都不是,而仅是衡平法上的权利人。

(1)在实务上,为了避免前述第二或第三种情形的出现,证券化的架构一般都采取法律措施,使投资人或特设载体取得被证券化资产的第一优先权的担保利益。但这种做法,仅能算是减低风险,而无法完全隔离风险,例如在《美国破产法》下,破产的申请将自动停止债权人行使其在担保品上的权利,甚至还允许在这些财产上,为新的债务设立担保。

(2)此外,根据一般破产制度的精神,如果发起人向特设载体或投资人的利益提供了足够的保护,法院有可能允许债务人将原本用以支付证券本息的现金流,用于债务人的经营流动资本。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投资人最终的权益得以保住,但在破产程序中,权益还是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个风险在财务上所反映出来的,就是担保贷款架构下所发行的证券的信用评等一般低于真实销售所发行的证券的信用评等。

然而,也应注意到知识产权证券化在近年的发行中,越来越多是在明知权利转让不构成“真实销售”的情况下进行。而从其结构上来看,也不是传统的“担保融资”。对此创新趋势的内涵和风险,在下文中有更为深入的分析。

2.真实销售与权利转让的合法性

抽象来看,权利的转让在真实销售的环节上有两个层次的问题:

第一是合法性问题;

第二是可执行性问题。

所谓的合法性问题,即权利的转让本身是否合法。而所谓的可执行性问题,即被转让的权利是否会成为破产财产。也就说,真实销售必须同时具备转让的合法性以及转让的执行性;而转让合法性是真实销售的必要条件。

从观察基础交易制度的视角看,主要关心的是第一个问题。因为如果权利的转让不具合法性,则除了真实销售根本上无从成立外,连转让存在都可能被挑战,因此第一个问题是证券化架构的基础性问题。关于第二层次的可执行性问题,代表的是权利转让制度与破产制度的调和问题,其只有在第一个基础问题成立,才有讨论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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