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蛙趣头条”,不正当竞争?

2024-02-13 07:49:010人看过0看来看去,不如直接咨询!

因认为北京弘邦君达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哇趣头条”作为其APP及官方网站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趣头条”APP经营者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哇趣头条”作为其软件名称或者作为其软件的官方网站名称的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15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其经营的“趣头条”APP是一款内容资讯类移动应用软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软件名称“趣头条”长期作为趣头条APP这一产品的名称使用,用户已习惯用“趣头条”指代“趣头条”APP,而且原告已将“趣头条”进行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

被告北京弘邦君达科技有限公司是“哇趣头条”APP的运营者,原告发现“哇趣头条”APP与“趣头条”APP在应用领域、服务对象等方面均相同,二者均属于资讯类移动应用软件,提供各类资讯供用户阅读和分享,服务对象均为移动平台用户。“哇趣头条”APP模仿“趣头条”APP的经营模式(即独特的获客机制),通过社交关系推广其产品,获取用户,且采用与“趣头条”APP高度近似的产品名称,更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二者为同一产品,或者存在某种关联,故被告与原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原告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情况下,被告运营的“哇趣头条”APP采用与原告知名商品“趣头条”APP高度近似的名称,模仿原告的运营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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