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交叉的,企业应当选择最优惠的政策实施,不得重复享受,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关于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本通知第一部分的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2008年税率为18%,2009年为20%,2010年为22%,2011年为24%,2012年为25%。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继续享受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措施和期限,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直至期满,但因无利润未享受税收优惠的,优惠期自2008年起计算。2020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