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闵行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闵行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从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设立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构建违法行为信用惩戒制度等方面进行创新性制度设计,着力构建与闵行创新发展相匹配,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建立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条例》规定在市知识产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备技术调查官,明确其工作职责,发挥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性作用,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协助查明案件所涉技术事实。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先禁止再处罚。条例在国家规定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直接责令停止侵权的条件和范围基础上,扩大了直接责令停止侵权的适用范围。《条例》规定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有侵权事实的,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先行发布禁令,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
知识产权失信将被限制参与政府项目。《条例》规定将司法裁判、行政处罚、政府投资、采购和招投标、扶持奖励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以及违背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要求相关部门在实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管理服务时,应当查询相关主体的知识产权公共信用状况。对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活动方面作出限制,并建立知识产权失信违法重点监管名单向社会公布。
5年内侵犯同一种知识产权可双倍处罚。《条例》规定,侵权人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罚款处罚后,5年内再次侵犯同一种知识产权,或者5年内3次以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可予以双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