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但是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出租权的客体
1、国外关于出租权客体的立法规定
《WTO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出租权的客体只有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并对电影作品作为出租权客体进行了限制。
《WCT》规定的客体为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录音制品的原件和复制件。
《WPPT》规定的客体为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制品的原件和复制件、录音制品的原件和复制件。
美国1976年版权法和1990年版权法修正案规定的客体为计算机程序和录音制品。
法国1992年的《知识产权法典》将计算机软件、录音制品、录像制品、传播企业节目作为出租权的客体。
从以上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来看,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录音制品、录像制品、传播企业节目可作为出租权的客体。
2、我国关于出租权客体的法律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10、42、47条规定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为出租权的客体,基本上是比较科学的,但没有把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和复制件和传播企业节目规定为出租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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