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联盟热对知识产权行业发展,至少不是一件坏事,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运营而言,联盟或可能具有特殊意义,甚至成为一个突破口。
一、知识产权联盟的类型
2014年12月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印发《深圳市专利联盟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对专利联盟给出了一个界定:"专利联盟指的是市场主体之间基于共同的战略利益,以专利为纽带达成的联盟。专利联盟对内实施专利分析与预警、宣传培训、交叉许可、专利成果转化运用等行为,对外开展专利许可谈判、专利交易、诉讼维权等活动。"
产业运营型知识产权联盟。指为提高专利等知识产权价值,由产业内企业等专利主体联合发起设立,以开展专利组合运用或专利池运营为中心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二、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能否成为运营的突破口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联盟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但对于知识产权运营来说,却具有重要意义与作用,有可能成为我国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突破口。
首先,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不断深化,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可能成为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工具。深入推进是产业、技术层面的知识产权联盟,其核心自然是参与方共同形成知识产权组合。与单一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知识产权运营主体自我形成的组合化应用相比,通过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而开展的知识产权组合化运营和专利池运营,具有多种优势。
一是通过建立专利组合等方式,可以快速整合产业链和供应链上下游产业资源,形成产业联合优势;
二是通过建立产业或产品标准专利池,可以尽快建立起产业、产品或技术的标准专利体系,共同形成核心技术标准,有助于产业的规模化发展;
其三,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有利于产业联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的升级。开展实质性知识产权合作,构建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强化建立在知识产权基础上的创新战略合作,是一般性产业联盟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深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各方达成的合作契约中,知识产权责权利契约最为关键和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