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守护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期?

2023-06-21 10:00:010人看过0看来看去,不如直接咨询!

专利权是从公告授权之日起生效的。一项发明专利从提出请求、到公开、再到授权要经过很长时间,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授权时就公布了,由于尚未授权,申请人也无法行使专利权,这对申请人不公平。这个时候,发明专利临时保护就应运而生了。

何为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期,就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之前的这段期间。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概念,只有发明专利有临时保护期。为什么要强调发明专利?因为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实行的是初审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不存在公布一说,也就不存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临时保护期一说。

那么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存在什么特殊性呢?《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一条法律,明确专利权被授予后,对于其后他人实施其发明的行为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

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人可以要求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也就是说,申请人享有请求给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但对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

因此,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不属于专利法禁止的行为。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应当得到允许。

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当然,这并不否定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使要求实施其发明者支付适当费用的权利。

要想正确守护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一定要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即主张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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