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权是指:在国际惯例中,图书出版者通过订立出版合同,不仅取得图书出版权(图书形式的印刷复制权和发行权),而且还常常取得可能影响图书出版的其他权利,以便控制有关作品的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这些权利由于通常附属于图书出版权,因而被称为附属权。
具体来说,附属权利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与作品的图书形式有直接联系的附属权利,如报刊连载权,翻译权,袖珍版、普及版、影印版、学生版、图书俱乐部版、简体字版本、繁体字版本、平装书重印权或缩印本的出版权,以及多媒体版权,如电子复制权(电子版、网络版)、机械复制权(幻灯片、录音带、唱片)。这类权利一般都与出版活动相关,衍生性、附属性较强,如果由第三方行使,可能会对图书出版者的出版利益构成竞争,直接影响到图书的出版,因此出版者往往要求作者在出版合同中将其连同作品出版的主权利一同授予出版者。
另外一类是与作品的图书出版形式没有直接联系的、需要对原作品进行加工和改编的附属权利,如将作品改编为舞台剧、拍摄成电影、制作成电视剧、改编成广播剧,以及前面提到的有关作品中角色形象的商业化使用权。这类权利大多由作者保留在手中,需要出版商与作者在签订版权引进合同时没有约定“哈利·波特”在文具和儿童玩具上的使用权,以致痛失商机,遗憾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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