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几款牛奶包装盒上标识了“85℃”,85度C品牌方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败诉后,公司提起上诉。上海知产法院二审判决,判决“85℃”不构成商标侵权。
事件背景:
“85℃”是温度,还是商标?
公司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85℃的标识,其在广告宣传中亦突出使用了85℃。美食达人公司认为公司的使用方式,极易在相关消费者中造成混淆,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其在涉案牛奶包装盒上标注“85℃”字样属于描述性使用,表达的是涉案产品使用的杀菌温度,不构成商标意义上使用,没有侵犯美食达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解读:
85℃商标与温度标准表达方式存在显著区别。
本案究其本质是关于涉案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与温度标识合理使用范围的争议,其主要焦点在于合理界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达到商标专用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就本案而言,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标识采用的将元素8、5、℃高低错落有序的排列方式、美术字体以及明显小于标准字体的‘C’,与温度标准表达方式 85℃具有显著区别。
就本案而言,法院主要考量的点在于,公司使用85℃是对温度的正常表达,而不是侵犯美食达人商标权。相关公众尽一般的注意义务,看到这个标识也只会认为这是一个巴氏杀菌的杀菌温度,而不会理解为美食达人公司生产了该商品。据此,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公司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