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保护
根据上面所述,“临时保护”是为了克服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公告日之间法律保护上的空白而制定的特殊制度,其时,专利权还没 有获得,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的规定,该制度保护的对象不是专利权 人的权利,而是非专利权人即发明专利申请人的权利。与此相反,专利侵权属于“专利保护”,其是在专利授权公告之后,他人或单位实施该项技术法律所给予的救 济措施。此时,发明专利申请人因获得专利权而变为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关于专利侵权的规定,可以看出该制度保护的对象是发明专利权人独占的排 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