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O火爆背后的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不容忽视

2023-03-28 10:00:010人看过0看来看去,不如直接咨询!

近日,一款名为“ZAO”的APP引爆朋友圈,其中AI换脸技术也成为网络热点。社会舆论的关注点也开始逐渐转移。公众开始对“ZAO”所制定的“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特别是涉及“个人信息保障”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提出担忧。

1、用户的个人信息

“ZAO”换脸服务最大的风险在于对用户人脸数据的收集。对个人来说,其个人信息中有一类是极其敏感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行踪轨迹及指纹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其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

如人脸这种个人生物信息,是直接采集于人体,与个人主体唯一对应难以变更的信息,一旦被收集长期有效,具有极高的收集利用价值,正基于此,也存在被非法滥用的重大安全风险。

正由于人脸数据的存在被大范围滥用的可能,对于此类敏感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利用,收集主体应需要设计特别的授权同意流程,并在确定收集利用前在内部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和制定应急预案。

2、用户协议的流程设置

因互联网产品的特殊性,用户与服务提供主体间是通过服务主体单方提供的“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等配套材料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用户并无协商修改权利。

无论是“ZAO”的用户协议还是隐私政策,其文本内容确实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已被大家所重点批评的内容的授权条款。但满足用户知情同意的条件,使“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正式生效,并不单方取决于“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的内容,获取用户同意的流程也需要进行合规审视。

因此“ZAO”除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外,其实还需要在向用户告知“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内容的流程上进行合规配适,如仅是当下将“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的超连接放置在注册页面,既无要求用户主动勾选,也无强制要求用户浏览的要求,则难以说明其“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对用户产生效力。

3、素材著作权和肖像权

因用户在“ZAO”中国使用的原始素材是由服务提供主体在应用中提前内置,用户仅能从上述素材库中选取相应“换脸”的对象,若未取得相应素材著作权人的许可,则存在侵犯上述素材著作权的风险。

素材库中的素材是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截取的片段或含人物的摄影作品,相应的著作权人针对上述作品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的,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对作品进行使用皆需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其支付报酬,且仍需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ZAO”对素材所进行的商业化处理利用难以归类至合理使用的情形。

从目前“ZAO”所公开的“用户协议”第6条第1)点:“在您上传及/或发布用户内容时,您同意或者确保实际权利人已经同意授予‘ZAO’及‘ZAO’用户全球范围内免费的、可以对用户内容进行部分的修改或编辑(如将短视频中的人脸换成另一个人的人脸等)以及对修改或编辑前后的用户内容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的约定来看,“ZAO”将获取素材库中素材对应著作权人的许可要求转嫁给了用户,暂且不论用户是否真的有能力获得相应授权继而进行使用,“ZAO”作为一个公开的应用平台,在明知相应素材的使用需要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却仍然先行将上述素材置于素材库中供用户选择使用,是否有“知法犯法”的嫌疑?

但需要强调的是,“ZAO”提供上述素材供用户使用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始素材中“被换脸人物”的肖像权。“ZAO”提供的是将用户上传的头像与素材中原始头像进行“置换”,在这个过程中有两方面的肖像权存在,一是原始素材中的头像和用户自行上传图片中的头像。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规定,我们可以注意到,若侵犯肖像权的要求有一个关键前提“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通常来说,肖像即人的头像也就是人脸,针对原始素材中的肖像而言,“ZAO”并未将其“人脸”进行使用,而其使用方式恰恰是去除了“人脸”这个关键因素,使原始素材中的人没有了“脸”,也随即没有了侵犯肖像权的可能。例如极端一点来说,如果“ZAO”想从根源上消除侵犯肖像权的不利舆论,可以选择将原始素材中的“人脸”去除留白(当然这也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因为对作品进行了修改),从“换脸”转变成提供“安脸”服务,这并不会影响最终产出的服务成果,不过对用户来说,从应用中看到的都是无脸人似乎会有一点惊悚。

新技术新产品该如何监管?

互联网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应用发展,不仅推动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也必然同时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甚至产生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由于我国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政府监管的滞后,某个新产品可能在入市后并没有直接面临监管或法律制裁,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难以弥补的危害。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适用于所有参与者的清晰准则,以更好的使互联网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地推动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在强调政府市场监管主导作用的同时,引导各类主体参与,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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