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所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我公司存在一些不得加计扣除研发折旧费用,条件均符合规定,请问,不得加计扣除研发折旧费用有哪些?为什么不能进行加计扣除?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折旧费用不包括研发中心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的折旧。根据您所述的情况,可能是以下原因: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在甘肃省内注册和运营,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甘肃,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三)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企业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可享受加计扣除吗?18号公告明确,如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所以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如果企业当年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没有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是否相当于企业自行放弃?根据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4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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