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办法以及相关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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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办法以及相关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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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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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项目工程师向TA咨询

条件全国都一样:高企申报的六大必备条件+标准评分70分以上。

北京政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税率,以及在中关村试点实施的8%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股权激励试点个人所得税政策。

(二)其它重要扶持政策措施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的企业,不论是否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均可享受在示范区实施的下列政策措施:

1.科技金融扶持政策:

可以申请享受“瞪羚计划”(高科技高成长企业担保贷款扶持计划)、信用贷款试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股权质押贷款试点、信保融资试点、集合信托融资计划等有关担保和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参与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获得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支持、企业改制和上市扶持资金支持,以及有关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措施。

2.技术创新扶持政策:

对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对于主导创制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的企业,每家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资助;可以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中关村开发实验室研发服务;以及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试点等。

3.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扶持政策:

政府每年统筹100亿元重大项目股权投资资金,支持企业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并依托中关村创新平台,为项目落地和实施提供规划、土地、人才等综合服务支持。

4.人才扶持政策:

通过“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在重大项目布局、落户、住房(人才公寓、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居留和出入境、高端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等方面,支持企业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5.政府采购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应用扶持政策:

支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在政府投资类项目中优先采购企业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区建立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促进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应用。此外,支持企业新产品应用于重大建设工程,帮助企业解决在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面临的突出困难。

6.企业并购扶持资金支持:

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根据并购的类型、并购涉及的交易额给予每年最高60万元的资助。

7.现代服务业试点:

支持现代服务企业参与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在完善创新体系、金融支持、市场开拓、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积极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做强做大。

8.支持企业购买中介服务:

对企业购买信用中介服务、认证中介服务、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法律和财务服务的,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9.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以参加认定:

第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均可享受。没有取得专利的企业,可以用企业技术秘密参加认定。取消技术专家对企业科技研究开发管理水平和企业总资产与销售额增长率指标的评价。

10.企业登记等其他政策措施。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3、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等,因为高企是很多项目的敲门砖,和有些文件基础要求,所以具体政策看贵公司需要哪方面,资金补助?税收减免?贷款补助?落户?等。

目前的认定办法如下: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前提下,再按照评分标准达到71分以上就行了,2018年11月之后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严查期,申请前和通过后都要严格按照要求来规范。

优惠政策大家都说的差不多了,那我就说说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政策。

【最新版】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汇总北京延庆园给予10万元的一次奖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对认定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延庆园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西城区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

《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西政发〔2012〕14号,2015年8月修订》北京房山区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升创新能力。

(一)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大学科技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对年度内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创制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联盟团体标准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对年度内获批国家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支持;获批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对年度内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

(七)对年度内获批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八)对年度内获批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九)对年度内获批北京设计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对年度内获批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每项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金支持。

2017年北京高企认定政策如下: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申请高新的好处

1、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率按 15%征收,节省 10%;

研发费加计扣除 75%,

2、 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

(1) 政府补助:各种基金

(2) 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经费优先立项

(3) 申请重要行业资质的基本门槛

(4) 办理北京居住证重点支持对象

(5) 积分落户每年加 2 分,最高 6 分

3、 市场价值

(1) 国家级的认证资质:硬招牌,相当于免检产品;

(2) 企业品牌形象的提升;

(3) 招投标的重要条件:企业技术技术价值的直接证明,可加分;

4、 资本价值

(1) 创业板融资上市的必要条件;

(2) 创新研发企业对风投机构更有吸引力;

(3) 更容易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

5、 规范管理

(1) 高度的研发管理水平

(2) 引导企业重视科技研发,调整产业机构;

(3) 持续的自主创新开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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